(2015)一中民终字第4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胜利与刘霞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胜利,刘霞,韩乾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44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胜利,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春壮,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霞,女,1967年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海城,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乾源,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华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胜利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01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胜利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李胜利(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李胜利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适思审判员 刘秋燕审判员 王爱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娇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