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关于曲兵与李伟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兵,李伟光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曲兵,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莱州市三山岛大兵轮胎维修部个体业主,住莱州市。被告李伟光,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兵与被告李伟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姬晓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