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465号原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赵武波,南县南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郑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何斌,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蔡佳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