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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465号原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赵武波,南县南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郑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何斌,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蔡佳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