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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珊珊与夏佳佳、付美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珊珊,夏佳佳,付美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刘珊珊。委托代理人赵燕燕,昌邑龙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佳佳。被告付美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李东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鑫,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珊珊与被告夏佳佳、付美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珊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珊珊负担。审判员 姜  泽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燕和解协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