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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3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田强与四川省广安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强,四川省广安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017号原告田强,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杨廷珍,重庆市潼南县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广安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北辰渠江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3159734-9。法定代表人陈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梅,重庆市潼南县梓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强诉被告四川省广安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广安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强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广安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镇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一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