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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任勇与眭顺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勇,眭顺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00295号原告任勇。被告眭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勇与被告眭顺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案件受理费交纳事宜,但原告在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视为原告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朝阳审 判 员  祝 英代理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徐 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