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审民一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审民一初字第506号原告:陈某甲,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马秀香,农民。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刘某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群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甲、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马秀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我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男孩陈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孩陈某丙,现均随原告生活。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和,没有共同语言,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我曾于2012年和2014年9月两度起诉与被告刘某离婚。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因素,要求离婚,抚养婚生男孩陈某乙、女孩陈某丙。被告刘某辩称:同意离婚。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确定本案重点调查的问题是: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如离婚,婚生子女如何抚养。围绕重点调查的问题原告主张,原告见我就骂,并且拿刀砍我,因无法共同生活,我曾两次起诉离婚,现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因素,坚决与被告刘某离婚,自行抚养婚生两个子女。围绕重点调查的问题被告主张,与原告没有感情了,同意离婚。离婚后,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自己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以抵顶子女抚养费。被告代理人主张,不同意原、被告离婚。双方分居生活属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男孩陈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孩陈某丙,现均随原告生活。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和,时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陈某甲曾于2012年和2014年9月两次起诉与被告刘某离婚。现双方分居生活。审理中,原告陈某甲要求离婚,自行抚养婚生男孩陈某乙、女孩陈某丙,被告刘某无异议,并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已抵顶子女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应性格、脾气不和,时因生活琐事闹矛盾,曾两度诉讼离婚。审理中,双方无和好因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原告陈某甲要求自行抚养婚生男孩陈某乙、女孩陈某丙,被告刘某无异议,并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以抵顶子女抚养费,与法无悖,应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婚生男孩陈某乙和婚生女孩陈某丙由原告陈某甲抚养,被告刘某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以抵顶子女抚养费。被告刘某探视子女时,原告陈某甲须提供方便。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玉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杨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