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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一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1703号原告胡某。被告张某。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被告于2006年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张某甲随张某生活,事实上离婚后张某甲一直随原告生活。为使孩子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孩子张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被答辩人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时法院已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答辩人,孩子愿意跟��答辩人生活答辩人没有意见,但孩子的户口必须在答辩人的名下。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曾于2006年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原告胡某离婚,本院作出了(2006)鹿民一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张某与胡某离婚。婚生女张某乙随胡某生活,婚生子张某甲随张某生活。该判决生效后,张某甲一直与胡某共同生活。为此,双方曾产生纠纷并在派出所报案。目前张某甲已年满14周岁,经法院询问,张某甲选择随胡某共同生活。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儿子张某甲年龄尚小,虽然本院判决归张某抚养,但张某甲事实上一直随胡某共同生活。如今张某甲已满十四周岁,具备了一定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张某甲自愿与母亲胡某生活,对于其选择结果本院予以尊重,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张某甲的抚养权由张某变更为胡某。本案诉讼费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秀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命第2页第2页第1页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