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民一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晓梅与张啸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梅,张啸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486号原告王晓梅。被告张啸北(曾用名张晓北)。原告王晓梅诉被告张啸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有书面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梅撤回对被告张啸北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晓梅负担。审判员 :郑长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敬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