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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民一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晓梅与张啸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梅,张啸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486号原告王晓梅。被告张啸北(曾用名张晓北)。原告王晓梅诉被告张啸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有书面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梅撤回对被告张啸北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晓梅负担。审判员 :郑长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敬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