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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宁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洪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宁民初字第94号原告:洪某。委托代理人:谷斐斐,浙江士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为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黄某的离婚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陶镜玄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娇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