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朱钗凤与于钗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保字第42号原告朱钗凤,女,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于钗英,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钗凤与被告于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钗凤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于钗英名下的位于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松岐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兴苑6-1505单元房产进行查封,并提供其名下的位于罗源县凤山镇学前新村9-012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钗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于钗英名下的位于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松岐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兴苑6-1505单元房产;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变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二、查封原告朱钗凤名下的位于罗源县凤山镇学前新村9-012号房产;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变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本案诉讼保全费1360元,由原告垫付,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义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淑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