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人和仙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州市住建局住房和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人和仙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冷行初字第26号原告永州市人和仙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荣荣,男,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彭晓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德林,男,该局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世亮,男,该局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永州市人和仙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和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2015年5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永州市人和仙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人和仙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人和仙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市人和仙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卞凌峰审 判 员 唐丽华人民陪审员 丁绍满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