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易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崔宝林与崔宝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宝林,崔宝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易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崔宝林,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崔宝山,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宝林与被告崔宝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宝林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宝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8元,由原告崔宝林负担。审 判 长 梁红梅审 判 员 张志明人民陪审员 李洪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中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