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绵高新执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高广泰与曹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广泰,曹芳,杨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321-1号申请执行人高广泰,男,生于1971年1月6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曹芳,女,生于1969年3月19日,汉族,住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杨长江,男,生于1976年9月11日,汉族,住绵阳高新区.申请执行人高广泰与被执行人曹芳、被执行人杨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分别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芳未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曹芳、被执行人杨长江银行存款260057.5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福林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茂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