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民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勇与董德彬、罗和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勇,董德彬,罗和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保字第52号原告胡勇,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董德彬,男,1966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罗和容,女,1968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担保人胡容,女,1969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勇与被告董德彬、罗和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留被告董德彬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的车损赔付款130000元。担保人胡容自愿以其所有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QXXX**)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勇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告董德彬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的车损赔付款130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二、查封担保人胡容所有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QXXX**),查封期间由担保人负责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变卖、毁损或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扣留、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扣留期限届满前,被保全人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应申请续扣留,逾期未申请,该扣留效力消灭。代理审判员 李增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祎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