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青荣与王献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荣,王献策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179号原告王青荣,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献策,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荣与被告王献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永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