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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青荣与王献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荣,王献策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179号原告王青荣,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献策,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荣与被告王献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永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