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塘岭支行与陈小平、刘亮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塘岭支行,陈小平,刘亮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47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塘岭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负责人王炎干,行长。被执行人陈小平。被执行人刘亮婷。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塘岭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小平、刘亮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陈小平、刘亮婷至今未履行本院(2015)望民初字第005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小平、刘亮婷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