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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康利兵与张盛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利兵,张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康利兵,居民。被执行人张盛华,无业。申请执行人康利兵与被执行人张盛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涟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告张盛华赔偿原告康利兵1169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盛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康利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康利兵与被执行人张盛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咏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