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与余成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余成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260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负责人:吴振龙。委托代理人:王春。被告:余成雄,农民。原告开化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以下简称马金信用社)与被告余成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余成雄立即归还其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5年6月2日利息1302.5元,其余利息从2015年6月3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6月25日,被告余成雄向原告马金信用社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7.5‰,清偿日期为2015年5月1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予清偿。截至2015年6月2日,已结欠利息1302.5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成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5年6月2日利息为1302.5元,其余利息从2015年6月3日起以本金20000元按月利率7.5‰计付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被告余成雄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饶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子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