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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二中行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林茂不服临高县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纠纷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茂,临高县人民政府,王小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行初字第88号原告林茂,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建才,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高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曹文,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符棋锋,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玮玮,临高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科员。第三人王小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学畅,临高县新盈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林茂不服被告临高县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茂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经本院庭审释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茂负担。审 判 长  李雪刚代理审判员  张德雄代理审判员  曹荣刚p6lnfi1ogifiubh1aa案件唯一码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