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玉龙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99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玉龙。2013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玉龙盗窃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136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玉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玉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玉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玉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玉龙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13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斌.代理审判员 许 军代理审判员 寻增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苒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