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翠云与冯子军、贾改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364-1号申请执行人张翠云,女,196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冯子军,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贾改丽,女,198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翠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2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冯子军、贾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冯子军、贾改丽向申请人张翠云偿还借款本金106.9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1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610元。执行中二被执行人履行部分给付义务后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张翠云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136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彦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