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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晁陂信用社与被告王新果、吴占林、吴双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晁陂信用社,王新果,吴占林,吴双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金初字第00047号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晁陂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证:17656147-7。住所地:镇平县晁陂镇黄花路。代表人:张东有,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申建飞,该社职工。特别授权。被告:王新果,男,汉族。被告:吴占林,男,汉族。被告:吴双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晁陂信用社与被告王新果、吴占林、吴双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正武审 判 员  王彦伟人民陪审员  张旭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腾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