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郭祖鹏与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祖鹏,青海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561号原告郭祖鹏,男,汉族,1980年7月24日生。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志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建浩,男,汉族,1960年10月9日出生,青海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祖鹏与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祖鹏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祖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祖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60元,全额退还原告郭祖鹏。审判员 徐学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福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予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