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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祝炳战与孟庆美、孙旭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炳战,孟庆美,孙旭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746号原告祝炳战被告孟庆美。被告孙旭光。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炳战与被告孟庆美、孙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梅冬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