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909号原告杨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何德云人民陪审员 王政科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 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