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和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宜兴市冰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巴州源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冰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巴州源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和商初字第142号原告宜兴市冰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川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漕南村。法定代表人陈俊,冰川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过巍(受冰川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州源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田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314国道南侧(福利纸箱厂旁)。法定代表人郑培雄,源田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冰川公司与被告源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冰川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冰川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冰川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5元,由冰川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储哲君人民陪审员 沈文明人民陪审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柳 杰书 记 员 朱 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