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后XX劳动争议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宁夏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刘元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威,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后XX,男,汉族,1985年2月19日出生,某公司员工,住甘肃省陇南市。申请执行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后XX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劳人仲字(2014)第341号仲裁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后XX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9573万元及迟延履行金;二、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代理审判员 魏松耀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红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