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调确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厚金与牛天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厚金,牛天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调确字第356号申请人张厚金,男,汉族。申请人牛天兰,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申请人张厚金、牛天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厚金、牛天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22日经平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张厚金一次性赔偿牛天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摩托车维修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整。2、双方同意提车,提车费用各自承担。3、牛天兰为张厚金提供保险理赔材料。4、张厚金车损自负。5、本纠纷为一次性调处终结,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庆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