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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3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天津铭瀚实业有限公司与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铭瀚实业有限公司,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363-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铭瀚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2972号民事判决书,因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衡水开发区支行存款30758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希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