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张玉国与大庆北星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国,大庆北星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让民初字第811号原告张玉国,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委托代理人费玉红,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北星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电业村。法定代表人孟宪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春雷,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玉国与被告大庆北星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承办人刘晓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刘晓东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代理审判员刘丹丹、人民陪审员那巍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国及委托代理人费玉红、被告大庆北星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春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0年至被告下属单位大庆北星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从事冶炼工作,原告于2007年被确认为矽肺三期职业病,鉴定为三级伤残,经过多次协调于2010年12月28日与被告单位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内容的第三条至今没有履行完毕,只给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但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原告多次找被告缴纳一直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补交医疗、工伤、失业保险,按照社保局确定数额从2000年至现在,共计40918元;2、如无法补交请求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原告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费225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已经和被告签订和解协议,协议中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职业病补偿款33万元,支付困难补助费金10000元,支付住院费34181.02元,伤残津贴1015元,补伤残津贴3960元,伙食补助费15120元。签订和解协议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已经中止,被告已经履行自己职责,不应再赔偿原告的请求,请求驳回其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原告在工作期间患矽肺职业病。原告在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2015年1月21日,原告向大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为其被缴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大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受理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原告要求被告补缴2000年至现在的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共计40918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催缴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原告另一项诉讼请求“如无法补缴请求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原告医疗、工伤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等费用共计225000元”,因该项请求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应当先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服劳动仲裁的,可向法院起诉,原告没有申请仲裁,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玉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东代理审判员 刘丹丹人民陪审员 那 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