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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立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193号申请人:张某某,女,满族,1986年8月23日出生,住开原市中固镇赵家沟村*组。被申请人:杨某,男,住开原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所驾驶的辽AM02**、辽AB0**号挂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某所驾驶的辽AM02**、辽AB0**号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高兴泉审判员  钟 平审判员  张颜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