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1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吴守华与唐公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守华,唐公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177号原告吴守华,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被告唐公华,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守华与被告唐公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吴守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