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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钊守刚与汤京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钊守刚,汤京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259号申请人:钊守刚。电话。被申请人:汤京文。电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汤京文的鲁L×××××号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保全(保全标的额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汤京文的鲁L×××××号牌轿车一辆。本次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债、抵押、出租,不得在查封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迟丽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