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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陕0825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薛某某,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薛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薛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薛某某欠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薛某某分期分批给付,于2016年7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下余部分于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以上借款均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2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海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