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大连轮胎厂有限公司与黄莉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轮胎厂有限公司,黄莉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沁民初字第306号原告大连轮胎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健,系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妮,系该厂驻晋城办事处员工。被告黄莉莉,女,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尧都村人。原告大连轮胎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莉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妮,被告黄莉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至2013年7月之间,被告丈夫丁亚军在原告设立在山西省晋城市的销售部购买轮胎,用于营运汽车使用及销售。通过支付现金或出具欠条的方式完成买卖交易,双方按照付款抽取欠条的方式进行结算。然而丁亚军并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原告多次找丁亚军索要轮胎款,直至2015年1月10日丁亚军去世,尚欠原告轮胎款137200元未付。原告又找被告索要轮胎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付。因原告与丁亚军的买卖合同行为是在丁亚军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所以丁亚军欠原告的轮胎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有义务偿还。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轮胎款137200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莉莉辩称,我知道有欠轮胎款这回事,但丁亚军具体还欠多少钱的轮胎款我也不知道,丁亚军生前在家和我说过曾还过被告5、6万元的轮胎款,但是没手续。经审理查明,丁亚军系被告丈夫。2013年3月7日至2013年6月20日期间,丁亚军因家庭营运汽车需要及为尧都村车队销售轮胎在原告设立在晋城市的销售部,分四次以出具欠款的方式购买轮胎(欠款凭证:2013年3月7日欠48920元、2013年3月25日欠22850元、2013年4月25日欠46430元、2013年6月20日欠1900元),累计共欠原告轮胎款1372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丁亚军于2015年1月10日去世。此后,原告向被告追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四支欠款凭证在案证明,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丁亚军与原告间买卖轮胎事实清楚,给原告出具的四支欠款凭证合法有效。丁亚军所欠原告轮胎款是在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属夫妻共同债务,丁亚军去世后,被告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轮胎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归还过5、6万元,因无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莉莉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给付原告大连轮胎厂有限公司轮胎款137200元。本案受理费3044元,由被告黄莉莉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俊豪审 判 员 张海娥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