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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敏诉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敏,高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高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高志明,住双辽市。高敏诉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2014)双郑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高志明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敏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3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