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1793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7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12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黎秋尔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