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秦岩峰与武汉市烤状元餐饮有限公司、詹广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岩峰,武汉市烤状元餐饮有限公司,詹广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287号原告:秦岩峰。被告:武汉市烤状元餐饮有限公司,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特6号摩尔城C区二层2号。法定代表人:詹广超被告:詹广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岩峰与被告武汉市烤状元餐饮有限公司、詹广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肖 政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