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福寿与王艳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寿,王艳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张福寿,农民。被执行人王艳朋,农民。张福寿与王艳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福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艳朋自行履行了部分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福寿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