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雪丽与宋代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丽,宋代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刘雪丽,女,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宋代卓,男,汉族,农民。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古商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代卓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古商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孟凡飞审判员 张守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