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337号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337号原告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罗XX,系该社理事长。被告于X,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寿雁镇XX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许 勇人民陪审员 程定顺人民陪审员 何章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何 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