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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337号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337号原告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罗XX,系该社理事长。被告于X,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寿雁镇XX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许 勇人民陪审员  程定顺人民陪审员  何章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何 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