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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终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任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慧波,刘兴国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07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慧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成李斌,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兴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怀旺,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慧波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慧波及其委托代理人成李斌,被上诉人刘兴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怀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利兵代理审判员  王栓成代理审判员  王成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左樱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