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执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联圣、周廷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联圣,周廷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执字第00607号申请人:陈联圣,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周廷奎,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陈联圣与被执行人周廷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桐民一初字第00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廷奎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桐民一初字第00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向东审判员 甘少林审判员 齐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