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9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林荣辉与廖亚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辉,廖亚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338号原告林荣辉,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廖亚玲,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层。法定代表人程凤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荣辉与被告廖亚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荣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林荣辉负担。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