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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执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周先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先进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1070号罪犯周先进,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2月19日作出(2003)宜中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先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6年4月1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4月16日、2010年10月25日、2012年4月27日、2013年9月24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先进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先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2.1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周先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履行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先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6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苓审 判 员  谢晓宏代理审判员  孙加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