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245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71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远,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 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平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