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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245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71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远,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 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平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