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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严德吉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严德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2273号原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仁果,董事长被告严德吉。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严德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伟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春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