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邢召军与朱勇、王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冻结)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召军,朱勇,王明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79号原告:邢召军委托代理人:田家森被告:朱勇被告:王明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召军与被告朱勇、王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召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朱勇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邢召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朱勇在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彩 先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