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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王瑞萍、高杰与运城市广悦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任建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萍,高杰,运城市广悦酒店有限公司,任建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69号原告:王瑞萍,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高杰,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开民,山西省运城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运城市广悦酒店有限公司。负责人:李韩,总经理。第三人任建敏,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鹏,山西清泽(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瑞琴,山西清泽(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萍、高杰诉被告运城市广悦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任建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萍、高杰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萍、高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萍、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瑞萍、高杰负担。审 判 长  毛莹婷代理审判员  续 军代理审判员  闫咏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源:百度“”